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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的乌木公共性如何体现

  近日,重庆潼南8位村民卖乌木所得的19.6万元被判充公。2012年10月,潼南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内发现一根乌木,与同村另外8人协同打捞挖掘。时当地文物局接到王某等报告,但以不是文物为由未予收藏。12月,村民将乌木卖得19.6万元,其中1人后将分得1.4万元上交财政局。(10月30日《重庆晚报》)

  乌木归属权纠纷有先例却无定论。2012年的四川彭州乌木官司曾轰动全国,但在此之后,不管是学界还是官方,依然未给出明确的乌木归属权界定,这就使得此处的乌木纠纷更难达成共识。乌木归属权争执不下,法律界定缺位是一方面,国家财产权责界限是另一方面。

  通常情况下用于解释所有权的法律并未明确界定乌木的归属。《物权法》没有对类似乌木等“发现物”的归属做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但是,此处对“埋藏物”等法律概念有待立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行为主体,地下的乌木还算埋藏物、隐藏物吗?而表扬或物质奖励如何具体实施也语焉不详。

  争议的一方潼南县财政局称:乌木是在河道中发现的,其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这样的说法既找不到情理依据,更找不到法律规范。就像一些网友所称,如果河道中发现的东西都是国家的,那么,洪水、泥石流冲毁了房屋,国家是不是也要履行赔偿责任?

  更具争议的地方在于:如果当地政府部门坚持乌木是国家财产,那么,这些国家财产由谁来看管?村民打捞、保管的费用该不该由国家支付?承认乌木是国家财产,很大程度上等于承认了国家政府部门对该财产的保护、看管责任。村民在将乌木信息上报当地文物管理所之后,作为政府部门的文物管理所为何没有科学处理?这又是如何体现政府部门对国家财产的看管责任的?没有构建严密的国家财产保护体系,等到财产被交易,却要公民上交交易所得,这明显于理不通。

  乌木被交易后,地政府部门并未及时追回乌木,既如此,这是不是意味着当地政府部门也默认了乌木可以被交易?没有能力勘察发现国家财产,甚至接到村民举报后相应的保护体系也未发力,直等到乌木被交易也没有及时追回,这样的地方政府部门令人实在无从理解。如果此时再谈乌木归国家所有,恐怕很难服众。此时,如果强势地向村民讨回乌木交易的获利,不是与民争利又是什么?

  追缴乌木交易所得,于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于道理也说不通。但法院依然判决村民要还回交易所得,笔者现在关心的是:这笔村民交回去的钱将会以什么名义入账?是罚没还是国家财产拍卖?乌木交易所得的权属界定本就处于空白境地,收回这些交易所的后,地方政府部门会不会也不明不白地将其处理掉?

  文/郭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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