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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文化立法:确保文化财产对公众开放

  塞尔维亚《文化财产法》源于1994年南联盟时期颁布实施的文化财产法。塞尔维亚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2013年对文化财产法进行修订,使其成为该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全面、最重要的法律。《文化财产法》立足实际,规范文化财产的保护和使用,并为保护措施的执行提供了条件。

  对文化财产科学分类

  塞尔维亚《文化财产法》规定,文化财产是指包括具有普遍利益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产品。根据其物理、艺术、文化和历史特性,文化财产分为文化遗迹、文化历史空间景观、考古遗址和标志性历史遗址四类不可移动文化财产,以及艺术和历史作品、档案资料、电影资料和稀有古籍四类可移动文化财产。按照其重要程度,文化财产可分为三类:一般文化财产、非常重要的文化财产和特殊重要的文化财产。

  为区分文化财产的重要性,特殊重要的文化财产要求至少满足以下5个条件中的一项:在国家历史发展进程中,对一个国家的社会、历史、文化以及自然环境的发展表现出特别重要;在国家历史发展进程中,见证了决定性的历史事件和人物以及他们的活动;体现了一定时期内的人类创造力或展现了自然历史中的一个特例;对社会、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具有特殊的艺术或美学价值。非常重要的文化财产要求至少满足以下3个条件中的一项:对一个特定区域或时代表现出其重要性;见证了一定时期内的社会或自然现象以及经济社会、历史文化发展的状况;见证了国家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事件和杰出人物。

  六类保护机构职责清晰

  《文化财产法》根据不同类型的文化财产划分出六类保护机构:文化遗址保护机构(负责保护文化遗迹、文化历史空间景观、考古遗址和标志性历史遗址)、自然景观保护机构(负责保护不可移动文化财产受保护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环境)、博物馆(负责保护艺术历史作品)、档案馆(负责保护档案资料和记录)、电影资料馆(负责保护电影资料)、图书馆(负责保护稀有古籍)。

  中央一级的文化财产保护机构为:共和国文化遗址保护研究所、塞尔维亚档案馆、国家博物馆、国家图书馆和南斯拉夫电影资料馆。其主要职责包括检查文化财产的状况,并采取有关保护和利用措施;提供专家协助,推广保护工作,尤其是现代、专业的工作手段;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维护全国文化财产注册登记信息;建立和维护计算机信息中心。

  塞尔维亚国家政府负责命名不可移动文化财产(特殊重要的不可移动文化财产除外),包括文化财产的名字和描述,受保护界线范围,有关保存、维护、使用的保护措施以及受保护范围地籍和土地数据。具体执行机构为共和国文化遗址保护研究所,由其负责解释文化财产在文化、历史方面的重要性,提交所有人、相关组织和机构以及公众的意见。

  可移动文化财产由国家、自治省、市、区政府所属的博物馆、档案馆、电影资料馆和图书馆负责命名,包括文化财产的描述、创作时间、类型、保护措施、所有人名字以及合法持有理由。非常重要的可移动文化财产则由国家博物馆、塞尔维亚档案馆、国家图书馆和南斯拉夫电影资料馆负责命名。

  对于特殊重要的文化财产,一律由塞尔维亚国民议会负责命名。特殊重要的文化财产和非常重要的不可移动文化财产的有关命名事项将刊登在塞尔维亚政府公报。文化财产被命名后都须进行注册登记,并由相应的保护机构备案保存。

  对从业人员提出高要求

  塞尔维亚文化财产法规定,文化财产的保护涵盖提议和命名文化财产;维护注册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提供有关专家协助;确保文化财产使用目的符合本法;提议和监督保护措施的执行;收集、整理、保存、维护和使用可移动文化财产;实施技术和物理保护措施;出版有关文化财产及其保护成果的出版物;展示文化财产,组织讲座及适当形式的文化教育活动等其他活动。

  以上活动的开展对从事文化财产保护事业的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因此,该领域的从业人员须具有大学及以上教育背景,且通过专业考试。文化部负责制定不同类型专业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方式。根据其工作领域,新从业人员须参加由共和国文化遗址保护研究所、塞尔维亚档案馆、国家博物馆、国家图书馆、南斯拉夫资料馆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性考试。

  最大限度发挥社会效益

  为更好地使用文化财产、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塞尔维亚《文化财产法》规定,文化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主体在对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须履行“确保对公众开放”的义务。

  出版方面,任何企业单位在完成印刷有关出版物后须立即向塞尔维亚国家图书馆提供该出版物的10份副本,以便公众借阅。如出版物在塞尔维亚境外印制,则由出版商履行该义务。出版商每月须向国家图书馆提交印刷资料报告。任何机构和组织对其出版发行的出版物须永久性保存两个副本。电影方面,电影制片商须向南斯拉夫电影资料馆所提交影片拷贝,提供给公众观看。即使影片的合作方——公司总部不在塞尔维亚国境内,或法人代表不是塞尔维亚国公民,同样须履行该义务。电影进口公司须在影片放映期满后,立即向南斯拉夫电影资料馆提交影片的最佳拷贝。

  如果非常重要和特殊重要的文化财产无法实现向公众开放,塞尔维亚国家政府将决定对文化财产进行征收或者行政划拨,即管理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

  为外国文化财产提供国家担保

  根据《文化财产法》,塞尔维亚可为在其境内展出的极具文化艺术价值的外国展品提供国家担保。国家担保的有效期是从组织方收到展品到将其返还给所有人期间。

  若展品的所有人接受国家担保,则须放弃对展品的保险。保护机构或展览组织者须为展品的保护提供有关专业、技术等措施,才可能获得国家担保,且须满足以下5个条件:从收到展品至归还展品期间对其进行持续不断的物理保护;对展览场所采取措施,防范危及展品的各类风险;对特殊类型展品提供合适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安排专业人员和专家参与保护;对展品的安全提供信号系统。

  塞尔维亚文化部和内务部将根据其职能范围对展览环境等进行检查,并确认是否满足以上条件。一旦获得塞尔维亚国家担保的展品遭到损害、毁坏或丢失,国家将依照展品的申报价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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