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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出招修改《拍卖法》 为何假拍成为利益

  本报记者 于娜 北京报道

  拍品真假难辨、鉴定专家不靠谱、拍卖公司免责条款护身……种种乱象让艺术品拍卖行业在神秘之外,又是风险重重,甚至出现书画打假越打越多的怪现象,在其中摸爬滚打的收藏者谁没有一段“辛酸史”。随着国内艺术品投资不断升温,拍假也呈现出了高价趋势,由此导致的纠纷愈演愈烈。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尽快修改《拍卖法》,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引来各方人士的关注。

  拍假、假拍乱象滋生

  “古玩市场上90%都是赝品,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不仅如此,90%的拍卖公司也拍假了。”书画收藏者老王如此描述当下艺术品市场赝品泛滥,“有信誉的大拍卖公司赝品纠纷相对要少,而一些小公司、小拍则几乎是全军覆没,预展上一看满眼的假古董。”

  早在2008年,一位上海收藏者在拍卖会上花230万元购得吴冠中画作《池塘》,之后经吴冠中先生本人认定该画系伪作,收藏者随即将拍卖公司和卖家告上法庭。然而,由于不能证实拍卖公司及卖家事先知晓该画作系赝品,法院根据《拍卖法》免责条款驳回了收藏者所有的诉求。

  这场假画官司当年在收藏界引发地震,因为当时人们还不太相信大拍卖公司的高价拍品竟然也会出问题。而近两年,艺术品拍卖市场上天价拍品真伪争议变得层出不穷,比如齐白石《松鹰图》、黄庭坚《砥柱铭》、苏轼《功甫帖》等都是著名的亿元拍品。随着艺术品市场的不断升温,天价名人字画成为拍卖会上的真伪纠纷重灾区。

  一些藏家重金买到假货后不甘心承受经济损失,于是千方百计寻找一些渠道为自己的藏品“洗白”,以求日后能转手出去。 还有人想方设法出书、上电视,甚至“假拍”,比如某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就被画家本人告知拍品系伪作,但最终拍品还是照样上拍并高价成交,业内人士揭露买家其实就是拍卖行自己,目的是留下成交纪录,等风头过后再以真品的面目出手。

  所谓文化公司、展览公司等“李鬼拍卖公司”更是利用了收藏者“以小博大”、“一夜暴富”的心理, 以虚假的天价鉴定和帮助境外拍卖等为诱饵,向藏家骗取高额服务费用。

  2014年5月,央视“焦点访谈”曾揭露了广州佳昊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古今通宝展览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进行高价虚假鉴定,以境外拍卖为借口骗取高额服务费的陷阱。

  顶多只值几百块的工艺品、仿品甚至赝品,被“李鬼拍卖公司”故意鉴定为几十万、上百万元的真品、精品,再以上拍为名骗取高额服务费,最后要么根本没有举行所谓的拍卖会,要么就草草流拍了事,但是事先收取的高额服务费却拒不退还。更有甚者李鬼公司卷钱跑路,委托人赔了夫人又折兵,连藏品都不知所踪了。类似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受骗藏家遍及全国各地。

  “从造假到拍假、假拍已经形成一个利益链,是艺术品市场的一颗毒瘤,其中各方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造成市场虚假繁荣的假象。”老王说没有买卖就没有假货暴利,但现在“拍假”和“假拍”的违规违法成本却很低,所以艺术品市场打假出现越打越多的怪圈。

  有机可乘的漏洞

  “要不是花了大价钱,吃了大亏,即使买到了赝品,一般我也就自认眼拙, 拍卖公司能协商给退货那就是仁慈了,根本不可能耗时费力地去打官司,况且事实证明这类官司也很难打赢。”老王为何会如此无奈?

  按照现行《拍卖法》中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但又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这就是拍卖法中最大的漏洞,让那些委托人、拍卖公司钻了法律的空子。”河南收藏家协会副秘书长袁银龙认为,拍卖公司敢拍假就在于《拍卖法》条款中的瑕疵,拍卖市场的混乱与此有直接关系。

  1997年《拍卖法》开始施行时,内地的艺术品拍卖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这条法规制定的初衷是为保护拍卖公司合法经营,不料现在却成了拍卖公司的瑕疵免责金牌。有了免责条款的庇护,一些拍卖公司对赝品上拍自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这就是‘恶法’,不劝人善行,怎么能让知假卖假的人不承担责任呢?别的拍卖行都拍假,你一家不拍就要饿死,如此恶性循环,有的拍卖行竟然直接向收藏者索求高仿名人字画来上拍。”袁银龙告诉记者。有的委托人明知道拍品是假的,却和拍卖公司勾结,找所谓的专家出具鉴定,再找几个“托儿”来竞拍,只要能吸引来真正的收藏者、竞买人出价,那他们就入了圈套。

  而一些鉴定从业者成为拍假利益链上的“帮凶”。鉴定专家将赝品鉴定为真品,有一种可能的确是无意为之,专家确实眼力不行,知识欠缺;还有一种原因涉及到专家的人品和道德操守,拍卖公司要赚取佣金,佣金又跟随拍品的拍卖价格浮动,专家鉴定同拍卖公司、委托人利益息息相关。专家一句话可能就意味着上百万、上千万元的拍卖差价,而除了道德、声誉制约外,他们并不会因为鉴定作假而付出太大代价。

  藏界呼吁治理商业环境

  在今年全国两会的提案中,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表示,《拍卖法》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近20年的实践,已经出现适用范围过窄,对非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监管无据的问题。如果继续放任,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

  他提出:“有必要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尽快修改拍卖法:一是扩大《拍卖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将该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营利性拍卖活动’。二是增加关于网络拍卖的条款,使方兴未艾的网络拍卖早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首先在法律上要劝导人遵守契约精神,法律制定要充分保障竞拍人的权利和利益, 现有《拍卖法》中,虽然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品的真实情况和瑕疵,但是没有对应保护条款。”袁银龙建议《拍卖法》修改增加相应规定:买受人发现拍卖人未尽到说明拍品瑕疵义务,或者新发现拍卖品的瑕疵,拍卖人应该给予退货或者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目前拍卖行业存在的问题实际上不是拍卖行业本身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内的商业环境和诚信问题。”上海泓盛拍卖董事长、赵涌在线创办人赵涌认为,赝品、仿品等问题并不只存在于拍卖商业行为中,是整个国内的商业环境和版权法以及诚信体制的问题,目前已经到了需要整体规范商业行为的时候了。

  “《拍卖法》修改与否已经很难影响行业的提升和发展,”赵涌认为,更重要的在于商业法典,“《拍卖法》不应该规定得非常细,法律条款对于商业行为规定越细,越不利于行业发展;也不应超前地进行规范,最后往往相关条款没有可执行性,也没有存在的意义。”

  艺术品电商的兴起让这一商业模式引发各界关注,低价、保真、保退的艺术品网拍吸引大批收藏爱好者,但是也同样面临着赝品风险。赵涌认为,目前的网上竞价或者拍卖平台,更应该从电子商务和虚拟商品交易的角度去看问题,而不应该归纳为传统的拍卖行为。“互联网上的商业行为,不管是艺术品、商品、食品交易等等,都应该通过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或者法规进行监管。因为电子商务涉及到通过数字的形式展开交易,涉及支付、物流等都是由第三方完成的,纯粹通过一个《拍卖法》无法解决问题。”

  理性和诚信不仅是市场从业者、鉴定专家和拍卖机构需要注重的,收藏者自身也要付出努力,不盲目投资,不迷信暴富,不急功近利,将更多投入转移到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与眼力,增加鉴赏知识积累的过程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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