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泉州网-泉州晚报
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9号国务院令,公布《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为进一步规范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条例》明确了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对相关设立、变更、终止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要求加强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保护和管理,针对藏品的取得、安全保护、使用管理等分别作出规定;对于属于文物或古生物化石的藏品,还与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
为提升博物馆的社会服务水平,《条例》在保证开放时间、鼓励免费开放、规范陈列展览主题和内容等方面作出要求;同时,为更好发挥博物馆的教育、研究作用,规定博物馆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接受能力组织讲解,寒暑假期间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理论及应用研究,为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条例》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藏品的,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整理:张良才 庄金泉 林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