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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携带和国际邮递成文物走私主渠道

  记者 徐 颖

  晨报讯

  在国务院命名上海为历史文化名城28周年纪念日之际,上海海关与上海市文物局昨天举行了罚没文物移交仪式。上海海关将近年来查获的1600余件走私罚没文物正式移交上海市文物局,并由上海市历史博物馆收藏。此次移交的罚没文物中包括历代钱币、原始青瓷、汉唐铜镜、宋元陶瓷和明清石雕,其中宋代龙泉窑青釉菊瓣碗、清早期大型石雕等,工艺精湛,具有较高的艺术和历史价值。据悉,旅客进出境携带和国际邮递成为了文物的主要走私渠道。

  此次上海海关移交的文物涉及案件40宗,以陶瓷、青绿釉类为主,兼有部分书籍、钱币铜镜、石雕等。文物年代绵延十几个朝代,远至西周、春秋、战国时期,近至清朝、民国时期。在上述案件中,旅客进出境携带和国际邮递成为了文物的主要走私渠道。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3月15日,在洋山港出口货物中查获的2个做工精致的清早期大型石雕门枕石,这是上海海关在货运贸易渠道查获的首起文物走私案件。

  据统计,仅自2004年以来,上海海关共对重大文物走私案件立案30余起,涉及文物近千件。此次移交工作,开启了海关罚没文物大规模移交文物局的先例,海关罚没文物将会得到更专业、更有价值的保护,同时也能更好地发挥这些文物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文物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出境的物品,如果旅客随身携运文物出境,必须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文物部门的批文及相关许可证明予以放行。那么,哪些属于文物范畴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