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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文物

  1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向内蒙古全区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最大亮点是,内蒙古自治区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由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5日下午,内蒙古文物局对外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增强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与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经认真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管理办法》。5日,内蒙古文物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管理《办法》。

  《办法》共第十三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由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须在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领导下,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团体考古领队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

  《办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牧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